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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05951824391/2025-00108 |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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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万盛农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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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11-28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8 |
万盛经开区农业行政处罚办理结果公示 (2025)
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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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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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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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农资经营部 |
渝万盛农(肥料)罚〔2025〕6号 |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 |
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 |
2025.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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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农资经营部 |
渝万盛农(肥料)罚〔2025〕7号 |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17424元。 |
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 |
202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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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万盛农(肥料)罚〔2025〕8号 |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
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 |
2025.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