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05951824391/2025-000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农林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8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万盛经开区农业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日期:2025-09-08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5-09-08

行政处罚

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万**、万*

王**、易*

渝万盛农(渔业)不罚〔2025〕4号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

一、对万**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万*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三、对王**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四、对易*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0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