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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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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1-16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渝农规〔20213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中心、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我市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要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国家和市级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购买防疫服务、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

3.经费拨付与使用

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各区县畜禽养殖量、防疫工作完成进度和质量(含免疫、监测、流调、监管、监督执法等)等因素进行测算。

强化养殖业主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3个病种实行“先打后补”政策,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其3个病种的强制免疫疫苗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各区县根据应免畜禽数量、国家公布的免疫程序进行测算,经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审核、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由市动物疫控中心按照审定后的疫苗数量、金额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免费发放到各区县。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2。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各区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3。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可在项目支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中央、市级补助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切实做好资金、物资管理,严防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物资浪费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业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请各区县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含绩效资评表)以兽医、财政两家电子公文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将组织进行检查。

附件:1.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

施方案

2.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3.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521附件1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

“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业主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

(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继续实行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三)鼓励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改善和提升相关条件,逐步达到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要求。

(四)鼓励各区县积极探索适合散养户的“先打后补”防疫工作机制。

三、补助病种与测算办法

(一)补助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乡镇兽医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Ⅱ+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Ⅲ。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免疫次数等条件确定。

(四)疫苗免疫用量测算

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按照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助资金测算

补助资金=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疫苗补助价格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或者由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商量确定。测算出来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根据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以及申请方式并予以公布。

四、补助政策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2.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3.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对申请补助的病种每年开展2次免疫抗体检测(上下半年各一次)。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交《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2),于2月10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上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乡镇兽医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审核汇总表》(见附件13)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2),于3月5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

五、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

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乡镇兽医机构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申报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5),于2月1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上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审核合格情况并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见附件1—6)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1—5),于3月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

(三)审核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补助年度动物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补助年度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6.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7.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四)拨付

收到各区县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后,市动物疫控中心要及时汇总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确定各区县补助资金额度后,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户。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

1.强化行政监管。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日常巡查,经常性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整改问题、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要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疫苗采购、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疫苗,严禁冒领、骗领政府免费疫苗。要加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或继续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的养殖场户的监管,严格按照疫苗免疫用量标准如实核发疫苗,严禁多发、漏发等行为。

2.强化执法监督。区县兽医部门要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落实挂牌兽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要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建立等防疫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出栏畜禽申报检疫、引进畜禽备案准入、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及时通过《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系统按时上传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信息,市级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抽查各地“先打后补”政策执行情况。

3.强化指导监测。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场户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区县动物疫控机构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乡镇兽医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控制度,强化资金管理,促进“先打后补”政策顺利实施。对畜禽养殖场户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先打后补”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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