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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51914746/2024-00007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民发〔2024〕4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2-01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流浪乞讨救助线索提供个人奖励办法 (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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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01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流浪乞讨救助线索提供个人奖励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聚合社会救助力量,及时发现并实施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现将《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流浪乞讨救助线索提供个人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并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救助工作。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2024131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流浪乞讨救助线索提供

个人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聚合社会救助力量,形成社会救助合力,鼓励环卫职工、公交出租司机、夜间安保人员、车站设施设备维护人员等社会力量和热心群众提供求救助线索行为,确保流浪乞讨、走失、家庭暴力受害人、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生活无着的临时遇困人员及时得到有效救助服务,根据2018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和《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3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供求救助线索行为的个人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求救助线索,是指发现因流浪乞讨、走失、家庭暴力、寻亲或务工不着等原因造成生活无着、露宿街头人员,通过求助电话提供相关信息,并通过民政救助对象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确定给予救助的线索。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提供人)有权提供求救助线索。

线索内容应当说明发现求救助对象的时间、地点、情形、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报告。提供人提供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提供人可以通过24小时值班电话“023-48270889”提供相关线索,区救助管理站负责统一受理。

万盛经开区救助管理站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14号附78号。

第五条 区救助管理站接到提供线索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并采取适当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提供人。

第六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线索提供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每提供一条有效流浪乞讨救助线索,奖励金额10元(以直接给线索提供人登记手机号码充值10元话费方式兑现)。

第七条 多人多次提供同一事项的,对第一个受理的有效线索提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提供同一事项的,由率先打电话的实名提供人领取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提供人所提供求救助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救助站应在核查属实后当日内通知提供人及时领取奖励。

(二)提供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三日内由提供人凭本人电话号码、身份证到区救助管理站登记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所提供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二)经核查,所提供线索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三)依据奖励规定,对同一线索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 奖励金发放要建立专项支出台账,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21日起施行。

附件:1.万盛经开区流浪乞讨救助线索举报受理单

2.流浪乞讨救助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附件1

万盛经开区流浪乞讨求救助线索受理单

编号:202 第 号                                                        时间   年  月  日

提供人


联系方式


接报人


接报时间


线索事项

(流浪乞讨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相关证据)

救助站意见:


局领导审批意见:

办理情况


备注:1.线索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并告知提供人延期理由。

2.办理情况请及时反馈。

附件2

流浪乞讨求救助线索提供奖励金审批表

万盛民政奖审字〔202

线索

情况

提供人


提供时间


提供人签名


登记电话


线索内容

(建议:增加登记手机号码和提供人签字两栏)

线索办理

情况

经查,***所提供的求救助线索信息准确详实,现****(救助情况说明)。                     

奖励建议

奖励依据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流浪乞讨救助线索提供个人奖励办法(暂行)》

奖励金额

大写:拾元整

(小写:10.00元)

经办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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