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点举措 |
责任科室 |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
1 |
构建综合救助格局 |
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
低保中心、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 |
2 |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
稳步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政策措施 |
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科室 |
二、筑牢基本生活救助 |
3 |
稳步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
对符合条件的未脱贫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以及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低保中心 |
4 |
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
调整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加强低保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 |
低保中心 |
完善低保审核确认流程,逐步实现救助对象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
低保中心 |
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
低保中心 |
落实低收入家庭政策措施,针对性实施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 |
低保中心 |
4 |
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
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低保中心 |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相关措施。 |
低保中心、儿童福利科 |
5 |
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完善低保对象分类管理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员、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出现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的应主动申报。 |
低保中心 |
落实特困人员救助政策,按要求定期对特困人员开展核查。 |
低保中心 |
落实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低保中心 |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
6 |
规范医疗救助 |
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
低保中心、儿童福利科、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 |
7 |
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甄别,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
低保中心、儿童福利科、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 |
8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对突发疾病人员,通知急救机构或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内卫生防疫、医疗救治工作,对患病受助人员及时送医救治。 |
救助站 |
9 |
做好与医疗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信息,协助做好自主参保和直接医疗救助作用 |
低保中心 |
10 |
抓好教育救助 |
配合教育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
低保中心 |
11 |
实施孤儿助学工程。 |
儿童福利科 |
12 |
做好与教育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困难人员信息,协助做好教育救助工作。 |
低保中心、儿童福利科 |
13 |
推进住房救助 |
配合住房保障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年满18周岁孤儿实施住房救助。 |
儿童福利科 |
14 |
做好与住房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提供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信息,协助做好住房救助工作。 |
低保中心、儿童福利科 |
15 |
强化就业救助 |
配合劳动就业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救助的有效衔接。 |
低保中心、养老服务科 |
16 |
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
低保中心 |
17 |
开展社会救助与就业、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共享,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救助工作。 |
低保中心 |
18 |
加强受灾人员救助 |
引导慈善组织有序参与救灾。 |
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 |
19 |
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
低保中心 |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
20 |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放宽临时救助申请限制,将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给予临时救助。 |
低保中心 |
21 |
完善临时救助措施 |
实施基本生活困难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升救助实效。 |
低保中心 |
22 |
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明确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压实全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
救助站、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 |
23 |
做好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 |
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放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困难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明确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可简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 |
低保中心、局办公室(信访) |
五、持续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
24 |
加强特殊救助帮扶 |
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对生活困难群众减免其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保障其基本殡葬需求。适时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服务保障,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 |
低保中心、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儿童福利科 |
六、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
25 |
引导慈善救助 |
鼓励和动员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推进信息公开。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组织开展“重庆慈善奖”表彰活动,对参与社会救助并有突出表现的慈善组织给予表彰。加强互联网慈善的规范和引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个人大病求助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共同加强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的监管。 |
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 |
26 |
鼓励社工参与 |
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将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等工作作为乡镇社会工作站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
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 |
27 |
促进志愿帮扶 |
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
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 |
28 |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
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 |
低保中心 |
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范围、内容、方式及资金保障等。 |
低保中心 |
探索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工作模式,依托和整合现有机构和资源,通过政府购买照护服务、培育和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形式,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照护服务。 |
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 |
七、优化社会救助机制 |
29 |
建立主动发现机制 |
将走访、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构建区、镇街、村(社区)三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形成村(社区)困难群众网格化管理。 |
低保中心、基层政权科 |
整合求助热线,加快推进“12349”社会救助服务专线向基层延伸,指导支持区县民政部门完成“12349”号码备案工作,充分发挥通信技术的基础支撑作用,提升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服务热线的监督考核,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
局办公室 |
30 |
完善协同办理机制 |
区、镇街、村(社区)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
低保中心 |
31 |
优化审核审批机制 |
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试点工作,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探索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报社会救助。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可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低保中心 |
32 |
推进智慧救助建设 |
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数据库,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救助帮扶各类信息。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
局办公室、低保中心 |
八、强化社会救助保障 |
33 |
加强组织领导 |
成立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领导。健全完善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强化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党工委、管委会要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突出问题。按有关规定积极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加强社会救助惠民政策和典型经验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加强部门协调、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 |
低保中心、局办公室 |
34 |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
按照救助对象数量、结构等因素,统筹研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镇财政预算。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履职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
低保中心、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 |
35 |
强化监督检查 |
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追回被骗款项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
低保中心、驻局纪检监察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