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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51914746/2023-001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9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万盛经开民复〔2023〕1 号

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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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07

行政复议答复书

万盛经开民复〔2023〕1 

被申请人: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住所地 :万盛新田路13

法定代表人: 胡文彬 ,职务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长

申请人李*琪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答复意见书(万盛经开民信访答〔2023005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文号 万盛经开复〔202320号 )的要求,现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答复意见书(万盛经开民信访答〔202300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事实和理由如下:

  1. 根据万盛经开委编委发〔202019号文件规定,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负责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万盛经开区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为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管理的公益一类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承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困难救助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受理低保工作来信来访,核实、调查处理低保举报,权能职责清晰,行政答复意见书(万盛经开民信访答〔2023005号)回复事项符合被申请人权能范围。

  2. 被申请人于2023628日收到李*琪来访事项通知,并于2023824日将行政答复意见书(万盛经开民信访答〔2023005号)送达至李*琪手中,办理时限符合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办理流程清晰无违规,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未超出。

  3. 被申请人在行政答复意见书(万盛经开民信访答〔2023005号)中对李*琪户收入核算符合事实:李*琪户现属关坝镇林地村艾树沟社村民,家庭人口共7人,由李*琪本人、配偶及5个子女组成。李*琪现年51岁,李*琪配偶为江宗吉,现年54岁,李*琪夫妇共有5个子女,分别为女儿李*23岁,大学在读,儿子李*23岁,儿子李*16岁,李*10岁,李*8岁,3人均还在上学。李*江,成年务工收入计算为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月,鉴于李*琪有伤病,且考虑到李*琪配偶需要照顾丈夫李*琪和孩子,关坝镇人民政府对李*琪和其配偶的农村劳动力系数记0.4,收入为556×0.4,即每人222.4/月;李*琪户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重点照顾的人员,在校学生4人(李*焱、李*淼、李*、李*源),按规定分类提高保障水平,每人提高100/月;李*琪户应补差享受低保金=581×71800556×0.4×2+100×4=2222.2元,因申请低保时需将数据录入低保系统,低保系统在自动计算人均收入时只会保留整数,李*琪户低保享受人数为7人,李*琪户人均收入系统计算为(1800+556×0.4×2)÷7321,所以根据系统计算后李*琪户低保金补差享受金额为581×7-321×7+100×4=2220元。

  4. *琪反映2022年与2023年遭遇干旱,导致粮食歉收问题,实际情况如下:万盛经开区2022年夏季,高温均值较历年同期偏高2.2℃,降雨量与历年相当,秋季,高温均值较历年同期偏高2.4℃,降雨量较历年同期减少49%20236-7月,高温均值较历年同期偏低2.2℃,降雨量较历年同期减少48%。经向区应急局和关坝镇人民政府核实,去年李*琪户未发现大面积减产情况;2023731日,被申请人与关坝镇工作人员共同实地走访调查,与同村村民了解,同村农作物普遍长势良好,未出现干旱及减产情况。2022年及2023年夏季与秋季气象数据、李*琪户及同期同村农作物长势图片、走访图片见证据清单。

  5. *琪自述儿子李*江受伤无法劳动,但未提供专业鉴定报告,被申请人建议李*江可去相关机构进行专业鉴定,并提供鉴定报告到关坝镇人民政府,作为有无劳动能力认定的依据。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李*琪叙述李*淼右下肢评残为9级伤残,经核实李*淼身份为学生,未计算其种养殖及务工收入,已按照规定发放低保金,且李*琪未提供李*淼残疾证明,故无法根据李*琪所描述残疾提高李*淼保障标准。

  6. *琪要求提高农村低保标准4200元,文件《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发布于2023822日,规定从202391日起,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00//月,被申请人作出此回复日期为2023824日,此规定尚未实施。新规定实施后,被申请人已按新标准为李*琪户调整相应低保保障金额到2353元。根据《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发〔20124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及《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等规定,李*琪户低保保障金额在现标准基础上已经调整,其要求调高到4200元缺乏依据。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答复意见书(万盛经开民信访答〔2023005号)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被申请人: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202310 19

(联系人:刘盛轶,联系电话:023-4828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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