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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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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为特殊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二、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一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是“三无”人员;三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四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五是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分别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初步确定救助金额,填写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需求紧急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

五、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临时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为:区县(自治县)级财政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其他资金。

(二)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计划,财政部门核拨临时救助资金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认真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正确处理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专项救助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慈善援助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援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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