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应急广播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应急广播系统运行和管理工作,现将《万盛经开区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应急广播系统的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运行使用、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其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系统,是指利用区、乡镇、村三级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所构建的覆盖全区的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体系。区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区文化旅游局,镇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乡镇,村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村委会。
第二条 应急广播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原则组织实施。
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纳入区、乡镇和村统一管理。
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证应急广播覆盖网络和信息内容可管可控、安全可靠,在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
上级优先原则: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三条 应急广播系统以满足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行政管理、日常宣传、应急信息快速发布为目标,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区、乡镇、村部署落实突击任务和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及抢险救援指挥等。
第四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要求,分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两种方式。
(一)应急播出
应急广播分为上级应急广播和本地应急广播。上级应急广播优先于本地应急广播,应急广播优先于日常广播。
(二)日常播出
日常播出由区文化旅游局、乡镇明确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
第三章 内容审核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严格按照“三审三校”“重播重审”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审核,据实填写《万盛经开区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登记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禁止发布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
第五条 以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送区播控中心对外发布;以区级各部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各部门自行发布或报送区播控中心对外发布。
乡镇应急播控平台发布信息,按照由乡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村应急播控平台发布信息,由村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六条 所有应急广播发布信息均应填写《万盛经开区应急广播播放内容登记表》,播放内容材料必须存档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应急广播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一)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系统的监管指导,负责区级播控平台的日常管理使用,负责平时广播节目播出、应急信息发布和安全播出工作。
(二)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应急广播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各村负责本辖区内应急广播日常管理,明确专(兼)职人员对各终端通响情况定期进行监听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八条 重庆广电万盛分公司负责区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负责做好全区应急广播使用人员技术培训,保证通响率达标。
第九条 应急广播设备应保持在线,保证线路畅通,按规程操作设备,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
第十条 加强广播设备的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鼠、防雷等保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毁、丢失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赔偿恢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要规范使用,按时完整转播上级播控平台传送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插播节目,不得插播任何广告。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播控机房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设备禁止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安装与广播系统无关的软件。未经上级批准,严禁在应急广播设备上接挂其他信号源。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钥泄露、提供给他人。管理人员调整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四条 各乡镇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应急广播系统的取电、用电等问题。
第十五条 各乡镇、村负责加强广播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广播设施、设备安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利用应急广播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广播系统出现重大破坏或者丢失;
(五)其他对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万盛经开区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登记表.wps
2.万盛经开区应急广播播放内容登记表.wps
3.万盛经开区应急广播制度汇编.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