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科技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现予印发。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技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科技创新重点工作,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应用和普及宣传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咨询专家原则上应当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配置项目经费、下达立项计划和结题验收,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万盛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的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十条 项目分为决策咨询与创新驱动专项、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三个类别。
第十一条 决策咨询与创新驱动专项主要聚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结合全区中心工作和年度科技重点工作,落实党工委、管委会或科技主管部门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研究,或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
决策咨询与创新驱动专项申报主体一般为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件申报、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决策咨询项目原则上须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
(一)决策咨询项目主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聚焦科技发展战略和深化改革重大问题,开展制度管理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资助强度一般为3-5万元。
决策咨询项目的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报告等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创新驱动项目主要围绕全区中心工作,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和科技主管部门的重大部署,结合年度科技重点工作,按需确定项目目标任务,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管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创新驱动项目实施的依据主要以党工委、管委会和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会议纪要、合同协议、规范性政策文件等为主,验收依据为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及相关印证资料。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坚持应用和问题导向,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分为高新技术领域、农业农村领域、社会发展领域项目。专项采取“需求引导、公开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考核目标以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代表性成果为主。体现市场导向、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的项目,财政科研经费按照研发总投入的一定比例限额资助;体现政府目标导向的社会公益研究,财政科研经费全额资助。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一)高新技术项目主要聚焦煤电化工、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电子信息、通用航空等领域的技术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技术集成和规模化应用,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资助强度为10-20万元/项。
(二)农业农村项目主要面向农业农村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突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研究示范与推广、农业新品种引进、农村信息化等,且承担单位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民积极参与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资助强度为5-10万元/项。
(三)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围绕生物医药、人口健康、生态环保、公共安全、城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应用需求,开展技术研究与应用,推进科技惠及民生。资助强度为5-10万元/项。
第十三条 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是指通过举办科学知识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完善科普设施、打造科普基地、编写科普宣传作品等,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营造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地区科技创新能力。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分为科普活动项目、科普基地能力提升项目、科普作品(产品)研发项目,专项采取“公开申报、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科普活动项目围绕公众科普需求,聚焦公共安全、卫生健康、防灾减灾、节能环保、自然生态等领域,支持开展科技活动周科普示范活动。面向重点科普人群开展各类科普展览、体验、竞赛等特色科普活动;在科普出版物、大众传媒及新媒体等开展科技传播活动等。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3万元,申报主体以各类协会、科普基地、学校、医院等为主。考核指标以活动形式、活动规模、活动效果等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二)科普基地能力提升项目围绕全区科普基地建设发展,支持区级科普基地加强场馆建设、创新科技传播、整合科普资源、加强科普交流、培养科普人才等,推动提升科普基地建设水平与服务能力。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2-5万元,申报主体为区级及以上科普基地,考核指标以管理部门认定、绩效评估或考核结果为主。
(三)科普作品(产品)研发项目围绕全区科普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支持创作出版科普图书、科普影视作品;应用新技术、新媒体手段将前沿科技、高新技术产品等转化为互动体验性强的科普展教品;面向社会提供科普服务的科普产业服务平台,推动科普市场化、产业化发展。资助强度为每项1-3万元,申报主体以企业、科普基地、学校、医院等为主。考核指标以科普作品(产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为主。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区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自主申报项目必须经镇街(园区)或区级行业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按项目类别统一发布年度的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三)项目没有获得过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
(四)项目单位没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
(五)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盖章后报送。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通知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可以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数量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可以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方式。竞争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票决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再报管委会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可以到区科技局对所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进行查询。
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科技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与结题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资助强度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具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任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等验收方式。审核验收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评审验收均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同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提交的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结题证书(含经费决算表)、经费支出明细表、科技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由区科技局将验收结果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验收结题应考核评价项目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可以向区科技局项目管理人查询所承担项目的专家验收意见和验收结果。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验收结题证书;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强制终止项目,并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四十条 所有项目全部采取“验收后补助”的方式拨付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原则上以科技项目形式实施。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补助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别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类别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第九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向科技局对项目执行进度与状态进行跟踪与查询。
第四十五条 实行项目抽查监督。区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十六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八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邀请纪检人员和科研人员代表参与监督,对立项和验收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九条 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万盛科发〔201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