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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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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督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高教育督导水平,规范督学管理,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督学队伍,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区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区管委会及管委会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责任督学。

第三条 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对区管委会所任命、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设立区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7位委员组成。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总督学、副总督学、专职督学由区管委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责任督学、兼职督学由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从驻区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教育局机关和中小学、幼儿园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研、保教保育等业务专长的人员中聘任兼职督学;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的书记、校长、骨干教师、教研员、行政人员中遴选、聘任责任督学。

第六条 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区级督学数量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专职督学不少于3名、责任督学不少于12名,兼职督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数量。应同步建设督导专家库,从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学科名师、骨干教师、骨干校长中遴选不少于20名入库督导专家,参与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年龄原则上不得低于35周岁。任职期间,个人或负责的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者,担任中学以外学校督学,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七)具有行政机关科级以上2年管理经历者、学校中干以上3年管理经历者,及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名师、学科带头人、名校长、名师工作室和劳模教师工作室主持人等特别优秀者,可以优先。

第八条 督学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并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参加区级以上教育督导专项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四)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九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个人)按要求向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推荐(自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提交《万盛经开区督学推荐(自荐)表》(见附件),经教育局督导室初审后,按程序择优上报推荐名单。

(二)审核: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对推荐(自荐)参聘人员按标准初审,报区管委会按程序审查、遴选。

(三)公示: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将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市教委教育督导室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权

第十一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手册》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区党工委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涉及的部门、镇街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督学受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负责为专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职称、岗位,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七条 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 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对本区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督学培训工作,开展督学岗前、在岗培训及送培工作,建立督学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责任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专职督学的考核按照教育局机关科室人员考核,兼职督学的考核在原岗位参加考核。

第二十六条 责任督学采取个人自评、述职测评和基本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同时与责任督学年度绩效分配挂钩,绩效按1.7系数提取、分等级兑现。其年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按要求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及专业发展情况;

(二)挂牌督导工作任务完成及向督导室资料提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挂牌督导报告、挂牌督导工作记录、跟踪整改记录及印证影像资料、典型案例(工作信息、调研报告、论文)等;

(三)督导意见和发现问题的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受理、核实社会相关举报、投诉情况;

(四)完成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安排的各类专项督导等工作情况;

(五)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挂牌督导工作纪律、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管委会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管委会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当年不能完成督学基本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六)行政单位职务变动的、调离教育系统的、退休的。

第二十九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单位职务变动的、调离教育系统的、退休的自动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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