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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51914078/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盛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3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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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8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研究决定,现将《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盛经开区交通局

20244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完善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交通局有关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经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完善制度规则、健全审查机制、强化考核监督、提升审查能力;不断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进一步增强制度的权威和效能。促进我区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职责

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谁起草、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由机关各起草科室(单位)自我审查后提交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科室复核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对各自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科室负责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复核,未按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局党委审定。

局办公室负责在拟订局长办公会议程、发文管理、用印管理时,对起草科室(单位)是否已通过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审核。

三、审查范围

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各科室(单位)起草、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严格对照审查制度中的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主要包括:

1.以区管委会或区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 

2.以区交通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 

3.其他政策措施,如涉及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会议纪要、批复、意见、通知、合同等。

以下四类文件不纳入审查范围:

(一)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二)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三)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四)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涉密文件暂不纳入审查范围。

四、审查主体

各科室(单位)起草的由我局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单位)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经复核形成审查结论后与文稿一并提交审议。

多个科室(单位)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报送复核,其他起草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我局牵头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经复核后将审查结论与文稿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会签。

我局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政策措施,承办科室(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不予会签。

我局为区管委会代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区管委会文件草案等相关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经复核形成审查结论与文稿一并提交区管委会审议。

五、审查方式。

1.起草科室(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予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起草科室(单位)制定政策措施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3.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六、审查标准

各科室(单位)要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交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七、审查流程

各科室(单位)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均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或提交审议。

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起草科室(单位)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1)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随文流转,一份交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科室留存。起草科室(单位)完成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后,应将起草的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表等材料提交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科室复核,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科室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复核完毕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延长。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科室在复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起草科室(单位)提供出台政策措施的原因和依据等相关材料。

八、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九、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科室(单位)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新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全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

(二)建立部门内部审查机制。各科室(单位)要把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落实审查职责分工、审查人员配备等相关要求,切实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积极落实公平竞争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要求,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明确举报反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回应机制,进一步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及时予以处理;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全局政策名录库。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局政策名录库。按照政策措施名称、文号、起草科室、印发时间、有效期、涉及行业领域、是否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情况,由局办公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局现行有效的政策名录库(见附件2),并做好名录库的维护和动态调整。我局作为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的,该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纳入我局政策名录库。

(五)强化定期评估清理。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逐年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相关科室(单位)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详见附件3),向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科室报送增量审查情况及存量清理。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科室(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联系人:交通局行政审批科,电话:48291750,邮箱:1664570809@qq.com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docx

      2.政策名录库.docx

      3.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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