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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136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发〔2023〕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1 [ 发布日期 ] 2023-03-20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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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环境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万盛经开环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山园区管委会: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和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万盛经开委办〔202140号)规定,为有效落实镇街(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时高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辖区环境安全稳定,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

各镇街(园区)要认真落实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职责,对我局拟定的《2023年镇街(园区)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单》《2023年城区餐饮单位动态监管名单》《2023年医疗行业监管名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每月至少对各监管对象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二、做好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及案件移送

各镇街(园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需拍照或者摄像,制作《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制作《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单》;可以在现场采集污染物样本;调取当事人相关信息。在完成调查取证后,7日内将案件相关材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审)移交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做好案件资料的存档工作,以便备案。

三、强化工作考核

各镇街(园区)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对象的环境监察档案,我局将对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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