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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2-001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2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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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22

为贯彻落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渝环办〔202236)要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坚持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统筹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和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高效统筹执法资源。

二、主要内容

(一)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孝子河、溱溪河”沿线82街和部分重点流域。

检查重点:水质超标或恶化的市控断面,孝子河、溱溪河等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涉水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三磷”企业等

时间安排:动员部署阶段(325前),全面实施阶段(325日至1130日),总结提高阶段(11底)。

参与单位: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监测站、污防科、法宣科),区河长办、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及各相关镇街。

(二)大气及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万东镇、南桐镇、东林街道、万盛街道和平山园区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和下滑明显的区域;大气指挥部发布的污染天气超标预警区域。群众信访投诉热点区域,城区及周边在建建筑工地。

检查重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要求,对辖区内涉气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认真落实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加强对VOCs餐饮油烟相关企业,涉工业炉窑、锅炉重点企业,涉尾气污染点源、非煤矿山和来料加工企业,在建建筑工地和不利气象条件超标预警期间涉气典型企业的检查。

“高中考”、市第六次党代会、党的二十大期间为重要节点,以万东镇、南桐镇、东林街道、万盛街道、平山园区在建建筑工地为重点,从强化日常指导帮扶和突出重点时间节点专项管理两方面,做好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时间安排:动员部署阶段(325日前),全面实施阶段(325日至1130),总结提高阶段(11底)。  

参与单位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污防科、监测站)、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相关镇街

(三)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一是危险废物方面。排查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单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及审计通报涉危险废物的问题及点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危险废物突出问题。二是土壤污染方面。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列入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

检查重点:一是危险废物方面。通过查阅环评、排污许可、台账记录、申报记录、生产记录、用电记录、转移联单、接收单位相关记录、运输车辆进出厂记录等,核查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台账记录和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与台账是否相符;核实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是否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是否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土壤污染方面。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等。

时间安排:动员部署阶段(325前),全面实施阶段(325日至1130),总结提高阶段(11底)。  

参与单位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污防科、监测站),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及各相关镇街。

(四)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一是自然保护地方面。重点排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遥感监测、媒体曝光、审计通报或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的自然保护地。二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环节开展检查。对环境影响大、工艺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审批、监测、执法、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三是排污许可方面。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监督检查相关要求。将辖区内许可类、登记类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执法抽查,其中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检查“全覆盖”。

检查重点:重点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评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期间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行为;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和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自然保护地内因非法修路、筑坝、采矿、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时间安排:动员部署阶段(325前),全面实施阶段(325日至1130),总结提高阶段(11底)

参与单位: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办公室、污防科、生态科、审批科、监测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各相关镇街。

(五)核与辐射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核技术利用单位和辐射类建设项目。

检查重点:重点排查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等相关事项,建设项目备案、环评、验收等手续履行情况,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放射性“三废”是否按规定处理,辐射安全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和自主验收情况,以及其他辐射类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动员部署阶段(325前),全面实施阶段(325日至1130),总结提高阶段(11底)

参与单位: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审批科)、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

(六)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施。

检查重点:一是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二是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时间安排:动员部署阶段(325前),全面实施阶段(325日至1130),总结提高阶段(11底)

参与单位: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监测站)、区公安分局、中心检察室。

(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全区环境风险企业。

检查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化工园区及企业风险防控、污染地块整治、核与辐射安全、油库7个风险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风险隐患问题“回头看”情况;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党的二十大等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情况;生态环境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治理和维稳工作情况;加强值守和及时响应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时间安排: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环境安全专项检查(13月);汛期高温期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410);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专项行动(1112月)。

参与单位: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办公室、污防科、审批科),各相关部门和镇街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统筹、严格执行

严格控制现场检查频次和规模,统筹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全面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严格执行各专项执法检查计划。以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强化事前事后公开,主动公开现场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和行政执法决定。12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总结。

(二)规范检查、严查违法行为

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现场执法检查规范要求,规范着装,亮证执法,执法全过程记录,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等相关规定。充分利用无人机、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非现场执法检查水平和问题发现能力。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按时限督促问题整改;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证排污、超证排污行为,“高中考”期间噪声超标行为,擅自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等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联动,形成合力

与其他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和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梳理并反馈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加强执法监测工作联动,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和培训,依据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及时开展执法监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

(四)强化宣传,提升守法意识

积极利用双微、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及开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先进做法,定期报送典型案例,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声势,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和广大群众作用,利用引导公众积极开展举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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