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号)等精神,按照重庆市总河长令第1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20〕106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渝环办〔2021〕56号)和《关于印发<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59号)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质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我区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公安部门的联动优势,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污水偷排偷放、自动监控弄虚作假、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各类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以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为组长,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队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分局各相关科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专项执法检查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协同做好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范围
(一)检查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检查范围。
辖区内的汽修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涉水涉气企业、涉及固体废物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相关企业。重点排污单位以区生态环境局公示企业为准。
四、实施步骤
采取生态环境、公安联合检查,辖区派出所和镇街环保办协同配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步骤如下。
(一)动员阶段(2021年4月)。
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目标、工作范围、打击重点,在行动期间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宣传展板等方式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5月—10月)。
1. 重点检查污水偷排偷放、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和园区相关企业(2021年5—7月)。
对本辖区范围内污水偷排偷放、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和园区相关企业全面检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改时限,积极推进问题整治;对涉嫌行政拘留或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根据排查和查处情况,分类梳理,依法督促违法排污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在停止排污前提下,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
2.重点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汽修行业和自动监控系统(2021年8—10月)。
根据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对本辖区范围汽修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对汽修行业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立台账,做到立查立改、限期整改,切实加大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效。一经发现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涉嫌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1年11—12月)。
总结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对企业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执法检查内容
(一)污水偷排偷放、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1. 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 城市及各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溢流或配套管网溢流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的情况。
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污水、超标排放污水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 排查全区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储存、倾倒、填埋点情况。
5. 辖区工业企业非法转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园区相关企业。
1.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2. 环保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3. 环保治理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台账和运行记录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4. 固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5. 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突发环境事件防控体系落实情况。
6.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三)汽修行业。
1. 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2. 环保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3. 污染物(废气、废水、危险废物、噪声)防治情况,废气、废水、噪声处理和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转移审批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4. 环保设施的管理和运行台账,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5. 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突发环境事件防控体系落实情况。
(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
1. 检查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包括使用的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满足国家计量器具认证要求。
2. 重点对排污口采样设备进行检查,确定采集的样品是否能够代表企业的排污情况。
3. 现场询问了解企业工艺及生产情况,查看自动监控相关数据,根据物料衡算等经验判定数据是否符合逻辑。
4. 核对自动监控设备、数采仪及市监控中心平台三方数据是否一致。
5. 调阅运行维护记录,故障记录、备用备件更换记录等资料,判断是否存在问题。
6. 采取标气标液测量、手工比对等方式,快速判定设备测量的准确性。
7. 调阅企业流量计排放量等数据,与其生产状况和污染物产生量等进行核对,是否存在排污量异常,私设暗管,偷排漏排等严重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相互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认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各镇街派出所和环保办要高度重视和落实好专项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排查整治。遇有拒不配合执法调查、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切实保障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执法整治力度。
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继续加强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的运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有关线索的研判分析,从中深入挖掘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信息。对存在《环境保护法》第63条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
(三)定期举行沟通协调会。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每半个月举行一次案情交流会,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线索进行沟通交流,搭建情报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强化和完善生态环境部门同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