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08WT1B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新田村茶林社
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值班室、区网信办交办网络舆情立即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废水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应接入市政管网,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因废水排水管道与市政污水井接口处发生脱落,导致废水经山水沟向外溢流,现场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6〕第WT11号〕结论显示:按照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35倍,悬浮物超标0.00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1日对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日对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霍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2日对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4月21日对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6〕第WT11号〕;
6、2026年4月21日对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6〕4号);
7、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
证据1——7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属实。
8、2026年4月2日提取的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08WT1B);
9、2026年4月2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霍某某、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佳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
你单位生产废水因废水排水管道与市政污水井接口处发生脱落,导致废水经山水沟向外溢流,未接入市政管网的事实,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规定的个性裁量因子(养殖废水,裁量等级为1;超标不足1倍,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不足5次,裁量等级为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38375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8375元(大写:叁万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