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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6-000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7 [ 发布日期 ] 2026-06-17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6〕5号(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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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6-17

当事人名称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润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21778374W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海孔村黄草坪社(夏光禄住宅)

20265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目前肉牛存栏量为7头,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修建专门的贮存设施,直接排到牛圈下方其流转使用的田里进行露天堆存,未进行雨污分流,也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59日对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59日对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周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59日对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4202659日提取的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21778374W

5202659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周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59重庆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周《委托授权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牛圈下方的粪污堆场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严禁粪污排入外环境,规范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排入外环境。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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