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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6-00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6〕3号(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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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30

当事人名称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61C1Q102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石桥村

2026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51026日记录的大修渣系统危险废物处置台账与实际处置情况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25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25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赵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25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4202625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赵某某授权委托书;

5202625日提取的被调查人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25日提取的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C1Q102

7202625提取的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处置记录》;

8202625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危废接收记录》;

9202625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控室日报表》;

10202625日提取的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CQ5001100103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台账。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实施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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