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61C1Q102
地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石桥村
我局于2026年 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5年10月26日记录的大修渣系统危险废物处置台账与实际处置情况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5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2月5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赵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2月5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4、2026年2月5日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赵某某授权委托书;
5、2026年2月5日提取的被调查人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2月5日提取的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C1Q102);
7、2026年2月5日提取的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处置记录》;
8、2026年2月5日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危废接收记录》;
9、2026年2月5日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控室日报表》;
10、2026年2月5日提取的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CQ5001100103)。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台账。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实施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