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346020885X
地址: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电化园区化工路8号
我局于2026年 3 月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新建试剂精细产品提档升级技改项目,包含3条试剂生产包装线、1条MPP生产线、1条食品级焦钠生产线及1条双磷酸哌嗪生产线,项目投资金额为370万。现场检查时,新建3条试剂生产包装线,改建3条生产线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1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3月11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总监李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11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4、2026年3月11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6年3月11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授权书;
6、2026年3月11日提取的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46020885X);
7、2026年3月1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6年3月1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6年3月12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试剂精细产品提档升级技改项目环评有关情况的说明;
10、2026年3月18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试剂精细产品提档升级技改项目未批先建的陈述和诉求》;
11、2026年3月18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试剂精细产品提档升级技改项目设备投资明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前禁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