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C1Q102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石桥村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5年10月26日记录的大修渣系统危险废物处置台账与实际处置情况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5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2月5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赵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2月5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4、2026年2月5日提取的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处置记录》;
5、2026年2月5日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危废接收记录》;
6、2026年2月5日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控室日报表》;
7、2026年2月5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6〕3号);
8、2026年3月23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证据1-8证明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6日记录的大修渣系统危险废物处置台账与实际处置情况不相符的情况属实。
9、2026年2月5日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赵某某授权委托书;
10、2026年2月5日提取的被调查人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6年2月5日提取的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CQ5001100103);
12、2026年2月5日提取的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C1Q102);
证据9-12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13、2026年3月23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4、2026年3月23日对重庆南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证据13、14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2025年10月26日记录的大修渣系统危险废物处置台账与实际处置情况不相符的事实,已构成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经查阅你单位大修渣系统危险废物处置台账,未发现异常。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