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光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346020885X
地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煤电化园区化工路8号
我局于2025年 10月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磷酸、钠盐、焦钠车间正常生产,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钠盐车间废气排口FQ1有组织废气进行监测,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根据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57号〕的结果显示: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钠盐车间废气排口FQ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中颗粒物排放浓度501.6mg/m³,超过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2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年10月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年11月0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57号〕;
6、2025年11月12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某授权委托书;
7、2025年11月12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1月12日提取的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46020885X)。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生产车间生产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规范处置达标后经法定废气排口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