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雨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709449251Y
地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动力村270号1-2号
我局于2025年 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斜管沉淀池墙壁正在渗水,渗水呈淡红色、透明、恶臭味。主要渗水点有两处,渗水点1号在下河步道旁企业斜管沉淀池墙壁处,渗水顺着步道流入孝子河,渗水点2号顺着企业斜管沉淀池墙壁流入步道导流沟(导流沟宽8cm,深约5cm)后进入孝子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河道边缘部分可见少量血红色水体。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斜管沉淀池墙壁2处渗出水体进行了采样,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全程由曾庆峰陪同。根据2025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5〕第ZF86号〕的结果显示: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步道导流沟出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4.88倍、氨氮浓度超标2.39倍,墙体渗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7.56倍、氨氮浓度超标1.2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9日对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9日对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9日对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4、2025年12月9日对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5〕第ZF86号〕;
6、2025年12月9日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曾某某授权委托书;
7、2025年12月9日提取的被调查人曾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2月9日提取的重庆渝旺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09449251Y)。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水处理后经法定排水口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