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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6-000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罚〔2026〕4号(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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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2-06

当事人名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光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46020885X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煤电化园区化工路8

我局于202510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磷酸、钠盐、焦钠车间正常生产,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钠盐车间废气排口FQ1有组织废气进行执法监测,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根据20251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57号〕结果显示: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钠盐车间废气排口FQ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中颗粒物排放浓度501.6mg/m³,超过排放标准值4.01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0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112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0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4202510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110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57号〕;

620251112日向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3

证据1-6证明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钠盐车间废气排口FQ1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501.6mg/m³,超过排放标准值4.016倍的情况属实。

720251111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51230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自行检测报告》(项目编号:JY25ZX0220);

证据7-8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9、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20251226日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10、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缴纳生态修复赔偿款的缴款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证据9-10证明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

1120251112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王峰授权委托书;

1220251112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

1320251112日提取的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46020885X);

证据11-13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202512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告〔202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诉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单位于20251223日提出陈述申辩: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已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请从罚款方面从轻处罚。经复核,该企业于202617日向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完成生态损害赔偿缴款事项。

我局认为:你单位钠盐车间废气排口FQ1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501.6mg/m³,超过排放标准值4.016倍的事实,已构成了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共性、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277187(大写:贰拾柒万柒仟壹佰捌拾柒元整)。

鉴于你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八项......(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以上两种从轻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且你单位不具有从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罚款金额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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