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作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3385398U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田坝村田坝社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田坝村田坝社新建的透水砖生产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石灰窑对面位置新建有一条透水砖生产线,生产设备有搅拌机、制砖机、打包机,制砖机进行了封闭,生产工艺为自产石子、石粉,水泥(外购)-搅拌-制砖机压实-阴干-打包-成品。项目投资金额为80万,设计年产200万匹/年。该项目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9月初开始建设,10月底完成建设,11月初开始调试,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1日对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1日对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11日对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年12月11日对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年12月11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圣山石材开采55万吨扩建项目(透水砖生产项目)环评有关情况的说明;
6、2025年12月11日对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6号)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新建的透水砖生产线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属实,且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应当纳入环评报告表管理。
7、2025年12月11日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广阳区丰凡机械设备商行签订的《砌块成型机生产线加工定作合同》;
8、2025年12月11日提取的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3385398U);
9、2025年12月11日提取的被调查人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9证明你单位为违法主体。
10、2025年12月17日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诚治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书》;
11、2025年12月17日对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2、2025年12月17日对重庆市万盛区圣山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12证明你单位主动停止生产并积极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田坝村田坝社新建透水砖生产线,并建设完成且进行了调试的行为,已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积极办理环保部门相关手续,所有设备处于停产状态。鉴于你单位主动停止生产且新建的透水砖生产线未造成生态破坏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企业排查和整改,杜绝环境违法行为。
2、后续投资生产项目必须履行法律义务,补全法定手续,消除合规隐患。按照要求完成环评审批,同步推进环保设施验收,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等。建立环境合规长效机制,主动对接监管,修复环境信用。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