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TRW37
地址: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园区组团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4、2025年11月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年11月19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0MAACATRW37001Q);
6、2025年11月20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4号);
证据1-6证明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属实。
7、2025年11月19日提取的被调查人马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1月19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TRW37);
证据7-8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9、2025年12月7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5年12月7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11、2025年12月7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重庆佳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服务协议书》;
证据9-11证明你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诉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2024年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行为类型:未开展自行监测,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裁量等级为2;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56750元。鉴于你单位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裁量,并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5400元(大写:肆万伍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