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ACATRW37
地址: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金旺路1号
我局于2025年 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4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阶段,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年11月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年11月19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TRW37);
6、2025年11月19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0MAACATRW37001Q);
7、2025年11月19日提取的被调查人马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