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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6-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30 [ 发布日期 ] 2026-01-30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4号(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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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30

当事人名称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ACATRW37

地址:万盛经开区南桐镇金旺路1

20251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4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阶段,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1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1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1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1119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1119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TRW37);

620251119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0MAACATRW37001Q);

720251119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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