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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6-00005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3 [ 发布日期 ] 2026-01-1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5号 ( 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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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13

当事人名称 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祖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3MA612KNJ6E  

地址: 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147号1-45号  

我局 2025 10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0月27日22时8分,接群众投诉反映,现场核实发现你单位分包的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莲池苑)项目在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7日对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莲池苑)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8日对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夏万波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7日对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莲池苑)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年10月28日提取的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12KNJ6E);

5、2025年10月28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夏万波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法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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