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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6-00004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3 [ 发布日期 ] 2026-01-1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2号(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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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13

当事人名称 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光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346020885X  

地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煤电化园区化工路8号  

我局 2025 10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六偏磷酸钠生产车间有一窑炉正在运行,该窑炉配套建立的废气治理设施尾气风机未开启,排放管道闸阀关闭,同时该窑炉废气排口管道设置有一旁路管道,存在废气通过旁路排放的情况,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现场监测,该旁路管道有气体排出进入外环境,你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7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7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小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0月27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陈卫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0月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6、2025年10月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7、2025年10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六偏磷酸钠生产车间旁路管道进行监测的《监测数据单》;

8、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王峰授权委托书;

9、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陈卫明授权委托书;

10、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王小明授权委托书;

11、2025年10月27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王峰的身份证复印件;

12、2025年10月27日提取的被调查人陈卫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13、2025年10月27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王小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14、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申诉材料》;

15、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16、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岗位操作记录》;

17、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六钠车间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18、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六钠车间安全设计图纸》;

19、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日常检修记录表》;

20、2025年10月26日提取的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46020885X)。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六偏磷酸钠生产车间生产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规范处置达标后经法定废气排口排放。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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