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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6-00003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罚〔2026〕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发布日期 ] 2026-01-1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罚〔2026〕2号(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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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13

当事人名称: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祖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12KNJ6E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147号1-4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包的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莲池苑),在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27日22时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现场施工的机械设施有挖机1台,吊车1台,水泥罐车1辆,噪声主要来源于以上设备。

根据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5第ZF58号〕显示:监测期间,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标准限值,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东北侧场界环境噪声夜间等效声级(Leq)超标11dB、最大值(Lmax)超标27dB。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8日对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莲池苑)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8日对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夏万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7日、2025年10月28日对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莲池苑)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年10月28日对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15号);

5、2025年122日对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莲池苑)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5〕第ZF58号);

6、2025年10月28日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的《情况说明》;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在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且施工噪声超标的情况属实。

7、2025年10月28日提取的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

8、2025年10月28日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夏万波授权委托书;

9、2025年10月28日提取的被调查人夏万波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年10月28日提取的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12KNJ6E);

证据7—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202512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告〔2025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27日22时擅自进行夜间施工行为已构成在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情况下施工扰民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第十三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时期,裁量等级取1;噪声超标情况为超标9分贝以上,裁量等级取4)、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5次以上,裁量等级取4;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取-2)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37562.5元,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事后主动停整改,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裁量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

2026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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