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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罚〔2026〕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 发布日期 ] 2026-01-1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罚〔2026〕1号 (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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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13

当事人名称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光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46020885X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煤电化园区化工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六偏磷酸钠生产车间有一窑炉正在运行,该窑炉配套建立的废气治理设施尾气风机未开启,废气排放管道闸阀关闭,同时该窑炉废气排口管道设置有一旁路管道(经查,该管道为六偏磷酸钠生产车间窑炉防爆通道,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存在生产废气未经处理通过该管道直排外环境的情形。存在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7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7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小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0月27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陈卫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10月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6、2025年10月26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7、2025年10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六偏磷酸钠生产车间旁路管道监测的《监测数据单》

8、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申诉材料》

9、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岗位操作记录》;

10、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六钠车间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11、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日常检修记录表》;

证据1-11证明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情况属实。

12、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王峰授权委托书;

13、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陈卫明授权委托书;

14、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王小明授权委托书;

15、2025年10月27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王小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16、2025年10月27日提取的被调查人陈卫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17、2025年10月27日提取的被调查人王峰的身份证复印件;

18、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19、2025年10月27日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六钠车间安全设计图纸》;

20、2025年10月26日提取的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46020885X)

证据12-20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21、2025年11月11日对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21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12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告〔2025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诉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停运六偏磷酸钠生产车间窑炉废气治理设施尾气风机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窑炉的事实,已构成了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个性、共性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裁量因子计算,罚款金额为1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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