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85320M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新建村界牌社(马方婷住宅)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碎石加工车间石子、石粉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和装卸转运石子作业,现场使用了1台装载机,在装卸转运石子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措施且碎石加工车间进出口防尘门帘未关闭,导致生产过程中扬尘散排外环境,引起周边居民投诉。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4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5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立富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4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年9月5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张立富的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9月5日提取的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85320M);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