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孝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YQ96283
地址: 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金竹路17号1幢负103室(自主承诺)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28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扩建及品质提升工程”工地内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货车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渝DG3799的一台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上温度传感器加装了垫高螺母,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8日在“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扩建及品质提升工程”现场检查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重型柴油货车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8日在“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扩建及品质提升工程”现场检查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重型柴油货车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5年10月11日对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明友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0月11日提取的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YQ96283);
5、2025年10月11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王明友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0月11日提取的车辆渝DG379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被破坏。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