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ACATRW37
地址: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园区组团
我局于2025年 9月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初在你单位第四车间内擅自开工建设一条塑料破碎生产线,安装有一套破碎机,配备有一台水油分离器,项目总投资金额2万元,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阶段,执法人员对检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方位示意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4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5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陈肖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4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摄影资料)证据》;
4、2025年9月24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年9月26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塑料破碎清洗项目的情况说明》;
6、2025年9月25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TRW37);
7、2025年9月25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陈肖波授权委托书;
8、2025年9月25日提取的被调查人陈肖波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9月25日,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塑料破碎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前禁止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