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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5-001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2 [ 发布日期 ] 2025-12-0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罚〔2025〕9号(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日期: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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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02

当事人名称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向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TRW37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金旺路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9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4月初在你单位第四车间内擅自开工建设一条塑料破碎生产线,且在同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安装有一套破碎机,配备有一台水油分离器,项目总投资金额2万元,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924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925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陈肖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924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5924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5926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破碎项目情况说明》;

62025925日提取的被调查人陈肖波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5114日对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7证明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第四车间内开工建设一条塑料破碎生产线的情况属实,且该项目应当纳入环评报告表管理。

82025925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陈肖波授权委托书;

92025925日,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

102025925日提取的重庆恒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TRW37);

证据8-10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202511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诉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第四车间内开工建设一条塑料破碎生产线,且在同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已构成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个性生产阶段,裁量等级4报告表,裁量等级2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共性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裁量等级2;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计算,罚款金额为508元(大写:伍佰零捌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8元(大写:伍佰零捌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交纳。请及时与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交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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