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孝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YQ96283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金竹路17号1幢负103室(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28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扩建及品质提升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重型柴油货车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渝DG3799的一台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上的温度传感器加装了垫高螺母,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8日在“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扩建及品质提升工程”现场检查对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重型柴油货车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8日在“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扩建及品质提升工程”现场检查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柴油货车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5年10月11日对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明友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0月11日对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9号);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名下车辆渝DG3799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情况属实。
5、2025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重型柴油货车渝DG3799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5证明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已整改完成。
6、2025年10月11日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明友的授权委托书;
7、2025年10月11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王明友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0月11日提取的车辆渝DG3799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9、2025年10月11日提取的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YQ96283);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渝DG3799的一台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上的温度传感器加装了垫高螺母的事实,已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本案不适用裁量基准,经研究决定对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