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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5-001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8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罚〔2025〕7号(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

日期: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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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28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85320M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新建村界牌社(马方婷住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碎石加工车间石子、石粉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和装卸转运石子作业,现场使用了1台装载机,在装卸转运石子过程中未采取喷淋措施且碎石加工车间进出口防尘门帘未关闭,导致生产过程中扬尘散排外环境,引起周边居民投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4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0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9月5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立富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9月4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5年9月9日对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责改〔2025〕8号);

6、2025年9月9日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1、2、3、4、5、6证明你单位在装卸过程中未密闭,也未开启喷淋设施的情况属实。

7、2025年9月5日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张立富《委托授权书》;

8、2025年9月5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人张立富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9月5日提取的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85320M);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盛经开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进行石子装卸的过程中,未进行密闭,也未开启喷淋设施,导致粉尘散排的行为,已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个性因子(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9000元。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事后主动停产整改,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计算结果为15200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200元(大写:壹万伍仟贰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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