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个人:付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500222********2235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新瓦房组18号
我队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渝之盛公司原厂房(万盛经开区南桐镇观音岩村600号附65号)建有2条生产线,主要生产压力支撑剂,设计年产10万吨/年,现已完成建设,主要设备有:烘干机2台、提升机6台、摇摆筛4台、存储罐5台、叉车2台、装载机1台,未办理环保部门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8日对渝之盛公司原厂房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8日对付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8日对渝之盛公司原厂房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5月28日对渝之盛公司原厂房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2024年5月28日提取的被调查人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队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前禁止生产。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