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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4-001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罚〔2024〕4号(付某某)

日期: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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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24

    姓名:付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500222********2235

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新瓦房组1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队于20245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你擅自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观音岩村600号附65号(渝之盛公司原厂房)投资修建压力支撑剂生产项目,该项目于202312月初擅自开工建设,20245月完成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200万元,目前处于设备调试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528日对付某某租赁渝之盛公司原厂房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619日对付某某租赁渝之盛公司原厂房建设项目整改情况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528日对付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528日对付某某租赁渝之盛公司原厂房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4528日对付某某租赁渝之盛公司原厂房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4528日对付某某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6号);

72024529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供的《关于压力支撑剂项目有关情况说明》;

证据17证明付某某投资的压力支撑剂生产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属实,且该项目应当纳入环评报告表管理

82024528日提取的付某某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渝之盛不动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92024528日提取的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500222********2235);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为付某某

102024528付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10证明付某某投资建设的压力支撑剂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200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71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4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队认为:你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观音岩村600号附65号(渝之盛公司原厂房)投资修建压力支撑剂生产项目(该项目根据《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应纳入环评报告表管理),并建设完成进行调试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结合你投资建设的压力支撑剂生产项目为调试阶段、应办理环评报告表、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为一般自然人等情节,经公式计算,拟处罚金额为34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有关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4000元(大写:叁万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7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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