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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4-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4号(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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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03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人:高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CA7DFL9T    

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五十公里社区龙湾路7号附37号              


我队20245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53日至57日期间,将煤矸石洗选、筛分后产生的黑色石粉、石子通过货车转运至重庆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场内空地露天贮存,其中石粉贮存量2500吨、石子贮存量4000吨,石粉、石子贮存区域均未密闭,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57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8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案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转移贮存在采取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场内空地上的石粉、石子,停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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