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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4-000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罚〔2024〕2号(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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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03

被处罚单位: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A7DFL9T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五十公里社区龙湾路7号附3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5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租用重庆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丛林镇海孔村的场地,露天堆存约4000吨石子和2500吨石粉成品物料,未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场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57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58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59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复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57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457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458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4号);

7202459日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证明》;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存石子和石粉成品物料的情况属实。

8202458日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李某《授权委托书》;

9202458日被调查人李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59日提取的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11202458日提取的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A7DFL9T);

证据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5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42号)告知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存石子和石粉成品物料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1万元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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