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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4-00050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3号(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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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8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人:常凤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M95JXE

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平山大道24号附1


我队20243 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的塑料袋印刷过程中使用的吹膜印刷连体机印刷区域未进行密闭,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12024312日对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4312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银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2024312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2024312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52024312提取的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M95JXE62024312日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李银生授权委托书;72024312提取的被调查人李银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队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即对吹膜印刷连体机印刷区域进行密闭,对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后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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