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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4-00049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罚〔2024〕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罚〔2024〕1号(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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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8

被处罚单位: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凤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60M95JXE 

地址: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区平山大道24号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312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塑料袋印刷过程中吹膜印刷连体机印刷区域未进行密闭,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312日对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312日对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银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312日对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312日对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4321日对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43号);   

证据15,证明20243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吹膜印刷连体机印刷区域未密闭,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情况属实。

6202443日对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443日对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67,证明202443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82024312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李银生授权委托书;

92024312提取的被调查人李银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312提取的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M95JXE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410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41号)告知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塑料袋印刷过程中吹膜印刷连体机印刷区域未进行密闭,印刷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而直排外环境的事实,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计算结果为38000元。鉴于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次罚款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铄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400元(大写:叁万零肆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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