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3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6号(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12-29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12-29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316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A7DFL9T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五十公里社区龙湾路7号附37

我队202312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311月在丛林镇海孔村(小海孔)新建190万吨/年煤矸石洗选线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已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已安装主要生产设备有:筛分机3台、鄂破机1制砂机1运输皮带17洗煤机1跳汰机1污泥浓缩池2板框压滤机4

以上事实,有20231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28对周海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128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向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90万吨/年煤矸石洗选线项目的建设和调试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