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3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5号(周海涛)

日期:2023-12-29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12-29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315


被责令改正个人:周*涛

公民身份号码:32***************5

地址:江苏省通州市刘桥镇渡缺口村二组***

我队202311 1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擅自于20231117日上午1050分在重庆通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万盛区平山工业园区金兰大道)后门处焚烧塑料制品、焚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11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117对周海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1117对管金桂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周海涛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八十二条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露天焚烧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