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执不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A7DFL9T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镇五十公里社区龙湾路7号附3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2月8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开始擅自在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海孔村(小海孔)建设年处理90万吨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目前该项目处于主体建设阶段,主要设备有3个筛分机、1台鄂破机、1台制砂机、皮带运输17条、1台洗煤机、1台跳汰机、2个污泥浓缩池、4台板框压滤机,实际总投资额287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8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2月8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向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2月12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复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12月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3年12月8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3年12月8日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6号);
7、2023年12月11日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总投资额《证明》;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年处理90万吨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的情况属实。
8、2023年12月8日提取的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9、2023年12月8日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向奎授权委托书;
10、被调查人向奎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3年12月11日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
12、2023年12月14日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13、2023年12月8日提取的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A7DFL9T);
证据8、9、10、11、12、13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3〕16号)告知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年处理90万吨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的事实,已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年处理90万吨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煤炭洗选、配煤;煤炭储存、集运;风井场地、瓦斯抽放站;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含煤矿火烧区治理工程)”类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未造成环境污染且自行停止建设,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要求,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瑞康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