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330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4号(白万江)

日期:2023-11-07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11-07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4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白万江

公民身份号码:51***************3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松林路****3


我队20239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租赁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广沙湾建筑消纳场封场区位置堆场脱硫石膏过程中,未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场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2023914对白万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2023913日对广沙湾建筑消纳场封场区域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3913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