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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3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7 [ 发布日期 ] 2023-10-2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不罚〔2023〕1号(白万江)

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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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27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万盛经开环不罚〔20231


当事人姓名:白万江

公民身份号码:51***************3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松林路****3


202391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广沙湾建筑消纳场封场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白万江在租赁的南桐镇广沙湾建筑消纳场封场区域场地内临时露天堆存有大量脱硫石膏,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场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913日、919日对南桐镇广沙湾建筑消纳场封场区域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914对白万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913对南桐镇广沙湾建筑消纳场封场区域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3913对南桐镇广沙湾建筑消纳场封场区域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3914对白万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4号)

证据15证明白万江在南桐镇广沙湾建筑消纳场封场区域场地内露天堆存脱硫石膏,且未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场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属实。

62023914提取的白万江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51***************3);

72023914日白万江提供的《承诺书》;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白万江个人

白万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查,在执法人员919现场复查时白万江已及时转移了堆存的脱硫石膏,整改积极,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及时进行了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适用情形15条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白万江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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