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3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1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3号(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日期:2023-10-11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10-11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313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负责人李治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5G456D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铁路一村11-40


我队20238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鱼田堡煤矿矸石山上开采煤矸石的过程中,未开启雾炮机等污染方式设施,导致挖掘机在作业时产生大量粉尘(呈红色)散排,且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1202381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生产现场视听资料;3、《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