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执罚〔2023〕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治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5407540XG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3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从大渡口八桥镇互助工业园区搬迁至万盛经开区平山园区后,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开始,擅自在重庆方汀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内租赁厂房开工建设“汽车发动机缸体(缸盖)生产项目”,并于2022年6月完成建设正式投入生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217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3日对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7日对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徐小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8月3日对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3年8月3日对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3年8月7日对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2号);
6、2023年8月15日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违规项目现状环境影响备案回执》;
7、2023年8月15日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微型企业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8、2023年8月9日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搬迁投资说明》;
9、2023年8月9日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重庆西赛公司环评及废切削液的情况汇报》;
10、2023年8月7日提取的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书》;
11、2023年8月1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供的《关于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汽车发动机缸体(缸盖)生产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
证据1—11证明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汽车发动机缸体(缸盖)生产项目”未批先建的情况属实。
12、2023年8月7日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徐小兵授权委托书;
13、被调查人徐小兵的身份证复印件;
14、2023年8月7日提取的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5407540XG);
证据12、13、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3〕13号)告知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搬迁后,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事实,已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项目已进入生产阶段,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在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在调查时积极配合,正在落实整改措施,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西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壹仟贰佰叁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交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交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