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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2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发布日期 ] 2023-09-26

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罚〔2023〕16号)

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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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26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万盛经开环罚〔202316


被处罚单位: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负责人:李治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5G456D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铁路一村11-4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816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鱼田堡煤矸石山开发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在进行开采、筛分、装卸运输煤矸石作业时,擅自停运道路喷淋、雾炮机和洒水车等尘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其他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粉尘散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816日对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816日对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授权委托人李治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8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38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3817日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12345证明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生产设施的情况属实。

62023816日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提供的李治甫《授权委托书》;

72023816日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提供的委托授权人李治甫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3816日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5G456D);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9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314号)告知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在进行开采、筛分、装卸运输煤矸石作业时,擅自停运道路喷淋、雾炮机和洒水车等尘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其他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粉尘散排的事实,已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九十二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壹佰贰拾伍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号交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交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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