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执罚〔2023〕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60884884U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园区天星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2月6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擅自停运酸洗工段酸雾净化塔,导致在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6日对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6日对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人冉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2月6日对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证明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擅自停运酸洗工段酸雾净化塔的情况属实。
4、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授权人冉忠的《委托授权书》;
5、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人冉忠的身份证复印件;
6、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60884884U);
证据4、5、6证明行政违法主体是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3〕11号)告知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擅自停运酸洗工段酸雾净化塔,导致在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的事实,已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工人对酸雾净化塔进行检修,并迅速恢复了运行,达到了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同时,在调查时又积极配合,复查时已落实整改措施,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盛钢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